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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与环评制度的“不解之缘”
来源:河南省环境保护协会  发布日期:2020/10/27  点击次数:852

自从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被纳入环评管理后,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而且长期以来存在着对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混淆。比如,在污染场地调查评估项目招标文件中,常有“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要求。

2015年之前,未纳入环评管理

2008年10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2号)施行,名录中未包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2015年之后,纳入环评管理,应编制报告书

2015年6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3号)施行,明确“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全部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U-153)。

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根据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的要求和《“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对2015年版名录进行完善和修订,并于同年12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重新界定了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范畴(在开发建设、运营和退役过程中,人类活动导致环境要素发生变化(包括有利和不利)的开发建设工程),并据此取消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等不属于“建设项目”的9类项目类别。

2017年之后,纳入环评管理,改为编制报告表

2017年9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施行,明确“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全部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三十四-102)。

2018年,为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以及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并于同年3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未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进行修改。同年4月28日,《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 第1号),修改单未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进行修改。

2020年,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生态环境部对2017年和2018年版名录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5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等项目类别。这是生态环境部第2次在征求意见阶段取消“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评类别。

2020年,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明确应执行环评制度

2020年7月17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在其官网的互动交流平台,明确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在开工前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专家观点

在污染修复从业者看来,该环评纯属为环评而环评,因为,二次污染防治是污染场地修复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另外,国内一位非常知名的张姓专家多次强调,地下污染是隐蔽和复杂的,土壤地下水修复方案会随着实施工作的推进而不断修改和完善,而环评是一次性的,因此,两者的结合并不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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