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1/24 点击次数:68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我部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等单位起草了《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qinxy@mohurd.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2日。
附件:《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2日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科学发展,加强垃圾污染治理,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规范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相应增加,需要进一步加强垃圾污染治理,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规范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投资决策、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和核准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条文说明: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用途。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使用政府直接投资的比较多,本建设标准是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投资决策、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和核准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
条文说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28号)中明确: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统称存量垃圾场。对于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执行相关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定。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对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场、堆放的治理工程项目。
第四条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约能源等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建设应遵循的原则。环境保护、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的建设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约能源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现状为基础,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确定。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的建设水平。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的建设应根据我国国情,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现状为基础,按照环保部门对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六条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选用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原则。
第七条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建设与运营成本。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并非所列项目都要建设,要视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
第八条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条文说明: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建设涉及面广,本建设标准仅从加强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工程建设水平及投资效益等主要方面做出必要的规定。在本建设标准编制过程中,国家已经颁布或将要颁布一系列规范和标准,本建设标准在相关条文中,对执行这些标准和规范都做了相应的规定。随着标准化工作的进展,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故本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存量生活垃圾的数量确定,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相协调。
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确定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原则和方法。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建设规模的确定主要依据现有存量生活垃圾的数量。存量垃圾的数量指存量垃圾总重量、体积、覆盖面积、垃圾堆积高度(深度)等方面。这些方面的数据直接影响存量垃圾治理的工程量、设施建设规模以及投资规模。
第十条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建设规模分类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条文说明:本条对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分类作了规定。据21个省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场(点)规模统计,小于10万吨占总数的约59%;10-20万吨占总数的约13%;20-30万吨占总数的约6%;30-50万吨占总数的约8%;50-100万吨占总数的约8%,超过100万吨占总数的约6%。本条规定的建设规模是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而不是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场(点)的规模。对于单个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场(点)体量较小的,可将多个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场(点)打包成一个治理项目。
第十一条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包括原地封场治理和异地搬迁治理两种方式。
条文说明:不同城市存量垃圾的存在条件不同,经济条件和环保要求也不尽相同。到目前为止,国内存量垃圾的治理工程总体上有两种,一种是原地封场治理,另一种是异地搬迁治理。前者主要适用于存量较大、所占用土地价值较低的情况;后者适用于存量不大、所占用土地价值较高、周围环境较敏感的情况。
第十二条 存量生活垃圾原地封场治理工程宜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具体可包括下列内容:
1.主体工程:垃圾堆体整形、封场覆盖与防渗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填埋气体导排与处理工程、渗沥液导排与处理工程、降水导排工程、绿化与植被恢复工程等。
2.配套工程:场内道路、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和监控等。
3.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用房:管理用房、门房、变配电房、值班室、储物间、卫生间等。
条文说明:根据不同的情况,原地封场治理工程的工程内容可以不同。本条列出的是通用性工程内容,实际工程建设方案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工程内容。
第十三条 存量生活垃圾异地搬迁治理工程宜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等构成。具体可包括下列内容:
1.主体工程:堆体开采、垃圾分选、垃圾运输、除尘除臭、防降水、后处理设施、环境检测、垃圾堆体充排气、液位控制、渗沥液储存与处理等。
2.配套工程:生产管理和生产服务用房、供水工程、供电工程、道路等。
条文说明:根据不同的情况,异地搬迁治理工程的工程内容可以不同。本条列出的是通用性工程内容,实际工程建设方案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工程内容。
主体工程应付符合以下要求:
1.堆体开采可包括:进场道路、作业面构建、挖掘设备等。
2.垃圾分选可包括分选工房、分选设备等。
3.垃圾运输可包括垃圾压缩装载设备、垃圾运输车辆等。
4.除尘除臭工程可包括开采面药剂喷洒、分选系统排风除尘除臭系统等。
5.防降水工程可包括垃圾堆体及开采面覆盖、降水导排等。
6.检测可包括物料检测、垃圾稳定性检测、地下水检测、地表水检测、大气检测、噪声检测等。
7.垃圾堆体充排气可包括堆体充排气井构建、充排气系统等。
8.液位控制可包括液位监测井构建、堆体内渗沥液抽排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