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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25日表示,项目业主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地方政府无权对项目业主参与减排量交易的正当权益进行限制或收归己有。
在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称,近日,有个别地方对本地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提出了碳指标管控要求。比如要求目前已建成和在建的风光电项目所含的碳指标权限归其所有,且使用、交易须经市政府同意,收益归项目所在地,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生态环境部对此有何评论?
对此问题,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陆新明回应说,对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产生的减排量,国家已出台相关的制度文件予以规范。
陆新明说,2012年我国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支持对可再生能源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经核证后的减排量可进入市场交易,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还发挥了重要的抵销机制作用。
“我们也注意到近期个别地方出台文件对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相关碳指标进行限制,项目收益归项目所在地所有。对此,我想强调两点。”陆新明说道。
陆新明强调,第一,项目业主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地方政府无权对项目业主参与减排量交易的正当权益进行限制或收归己有。
第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全国性交易,地方不应该出台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的“地方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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